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及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有课程,获得毕业要求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桥路2号。
第五条 招生决策机构: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办法及要求,研究制定学校普通招生工作方案,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当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办学条件、专业结构、生源质量、社会需求、就业情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方法录取新生。
第八条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采用“志愿优先”的原则,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九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根据“志愿清”的规则分配录取专业,即志愿优先,再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采用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仅限考生所选专业组内,按分数高低,调剂至该组未招满的专业;不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考生志愿填报方向,按分数高低,调剂至未招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考生加分的处理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执行。学校认可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则,考生政策性加分投档时计入总分,安排专业时,以考生的总分为基准录取。
第十一条 艺术、体育批:我校使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对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的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三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生一视同仁,对各相关学科成绩不作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属于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情况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对属于指导意见第二部分所列情况的考生,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考生报考艺术设计、学前教育专业不予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考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语种不限,一经录取,所有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五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教育厅、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桥路2号
邮政编码:646000
电话:0830-3150305、3150102
网址:http://www.lzy.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