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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2026年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地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院校代码:4123012910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第三条 学校概况: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百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A档专业群立项建设单位。学院毗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镜泊湖5A级国际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建校于1958年,前身是东北农学院牡丹江分院,系当时牡丹江地区唯一本科建制高等学校。学院占地126.5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0余万平方米,固定资产5.51亿元,现有专任教师504人,拥有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1个、国家级教师教学创新团队3个、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课程思政改革示范团队3个、全国高校党建工作样板支部1个、全国高校“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强国行”团队1个、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个、国家级“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1个、农业农村部“名师名课”项目1人、教育部新时代职业学校名师(名匠)名校长培养计划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人、省政府特殊津贴3人、省级名师(优秀教师等)20人,省级高层次人才20人。教师主持国家级教学成果奖5项、省级教学成果奖35项。

第四条 办学类型、学制及层次

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三年

层次: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就业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和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入学考试及招生计划

第八条 各招生类别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职业教育春季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春季高考统一考试。学校根据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实际办学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计划安排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确定录取专业。高考改革省份,在投档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成绩仍然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1.投档比例

按照各省招生考试院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省份模拟投档情况,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数量情况,经请示省级计划管理部门、招考主管部门后,对各省、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2.专业志愿的调剂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学校生源所在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依据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到第二个专业志愿。对于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随机自动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处理。

3.招生专业体检要求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院专业培养要求,考生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体检标准,学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不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4.学院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色盲、色弱考生限报考以下专业:生物制药技术、中药制药、药品经营与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限报考以下专业:食品智能加工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

5.外语语种:学院开设英语、俄语课程。

第五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招生

第十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开展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高本贯通”试点对接本科院校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招生对象为黑龙江省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在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继续攻读本科学段学业,直至毕业。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农学专业(本科);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现代农业经济管理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本科);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畜牧兽医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动物科学专业(本科),首选科目均要求物理类。

第十一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按照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和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共同制定考核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学业。

第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转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学籍,按照本科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且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六章 “振兴龙江计划”招生

第十六条 按照省教育厅、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振兴龙江”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实施方案的函》(黑教规〔2024〕1号)的要求,学校开展“振兴龙江计划”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振兴龙江计划”实行单独代码、计划单列、平行志愿录取,录取分数不低于我院所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若原报志愿投档结束后仍未完成专项计划,则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振兴龙江计划”学生在校期间先由个人正常缴纳各种费用,其中,每年学费由签约县(市、区)直接进行补助;住宿费由培养高校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 “振兴龙江计划”其他事宜按照《“振兴龙江”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实施方案》执行。

 新生入学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为6000元/年。住宿费标准:8人间、6人间、4人间分别为600元、800元、12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校设有奖助学金制度,按年发放,奖助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对特困生实行援助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兴边固边项目涉及的现代农业经济管理、电子商务、关务与外贸服务、低空物流技术与运营、大数据与会计等专业第一年授课地点为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东宁校区。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校招生就业处取得联系,以便及时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校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及电话

通讯地址: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邮政编码:157041

纪检监察:0453-6402067

招生咨询:0453-6402419、6402363、6402875

招生网址:https://www.hnyjj.org.cn/

咨询邮箱:nyjjzjc@126.com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