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校标识码:4165014417
(五)学校地址:
主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北京西路62号)、特色校区(南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阿克苏西路44号)、产教融合校区(东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呼图壁街20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是2012年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独立设置的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先后获得“全国顶岗实习管理优秀单位”“中国产教融合百强院校”“全国职业教育百强”等荣誉称号,是国家第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学校。2024年9月,学校以优秀等次通过了自治区第二批优质校建设项目期满验收。
2021年6月,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区域职业教育高地的工作方案》(新教组办发〔2021〕3号),计划将学校打造成为区域职业教育高地。学校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近五年投入资金11亿多元,基础办学条件跃居全疆高职院校的前列,综合办学实力、人才培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步入高质量发展快车道。
学校占地15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50余万平方米,图书160万册。现有在校生16700余人,教职工9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268人,硕士以上教师628人。设置12个二级学院和50个高职三年制专业,常年招生专业保持在40个左右,与新疆理工学院联办“3+2”应用型本科现代物流管理专业1个。学校紧贴新疆特色优势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疆高质量发展需求,锚定伊犁州产业需求定向,不断调整专业结构,形成了“521”专业群布局(5个自治区重点(骨干)专业群、2个特色专业群、1个培育专业群)。学校建有306个校内实习实训室和278个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牵头建设了自治区级区域产教联合体1个、自治区级职教集团1个、自治区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3个,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3个,产业学院6个,生产性实训基地5个,企业教师工作站12个,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个,劳模工作室、非遗传承工作室等6个,聘请产业教授20余人,行业导师130余人,有力地推动了政行企校各类主体深度融合、协同创新。2025年,成功获批自治区概念验证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各1个,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地市级公共服务网点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各1个。获批省部级项目15项、厅局级项目20项,科研项目立项实现量质双提升。
2025年,学校深入推进“岗课赛证创”综合育人模式,师生参赛获奖数量再创新高。全年荣获各级各类奖项426项,其中国家级22项、省部级264项。教师在自治区教学能力比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中斩获一等奖3个,总成绩位居全区前列;学生在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总决赛选拔赛中摘得金奖1项、铜奖9项,国赛获奖数量位列全疆第一。学校荣获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项、二等奖2项,实现历史性突破;成功蝉联第7届中国大学生和球锦标赛高职组冠军;微电影《天山巍巍 精神永驻》获全国大学生讲思政课一等奖。全年被新华网等主流媒体刊发稿件114篇,对外品牌影响力显著提升。2025年,我校毕业生年终毕业去向落实率为96.41%。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并接受学校纪委的监督。
第五条 招生科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配备专职招生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面向全国、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制三年。学费:理工、文理兼类专业:3300元/年,艺术类专业:5500元/年,护理专业:3900元/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年。住宿费:8人间600元/年,6人间800元/年,4人间1000元/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普通高考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一)对符合我校调档要求的专科批次考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如下规则排序:
1.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2.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
(二)对符合我校调档要求的“三校生升高职”批次考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
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五年制应用型本科(“3+2”培养模式)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且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含50分)。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需参加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学校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也承认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校考成绩。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外,学校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及职业岗位从业要求,对部分专业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如下: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考生不能录取到我校石油化工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化工生物技术、应用化工技术、园林技术、现代农业技术、休闲农业经营与管理、护理、学前教育专业;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考生,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不能录取到我校电气自动化技术、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新能源装备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服装设计与工艺、现代纺织技术(纺织工艺与设备管理)、纺织品检验与贸易、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
第十五条 非英语专业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科目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考生一经我校正式录取,不得以个人意愿、放弃就读等非政策性原因申请退档、换录,不得再参加当年其他任何形式的招生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专业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具体如下:
(一)学校设有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1.高校国家奖学金:凡获得者10000元/学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凡获得者6000元/学年;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凡获得者6000元/学年;
4.学校奖学金:凡获得者4000元/学年;
5.筑梦奖学金:凡获得者4000元/学年。
(二)学校设有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1.高校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700元/学年,二等助学金3700元/学年,三等助学金2700元/学年;
2.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助学金3000元/学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学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学年;
3.学校助学金:1000元/学年。
(三)学生资助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协助有需要的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聚焦学生全面发展,开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等公共课程,全方位夯实综合素质根基,助力大学生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招生科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官网、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等方式获取。
第二十八条 咨询方式:
学校官网:http://www.xjyyedu.cn
联系电话:0992-7281099、7281100
传真:0992-7281011
邮编:83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