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法维护学院与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为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院标识码为4165012838。
第五条: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
第六条:办学类型为普通全日制。
第七条:学院地址分别为主校区: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分校区:昌吉市延安北路342号。
第八条:学院隶属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第九条: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是2001年6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以工科、医学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原州域内13所院校合并组建,是自治区首批高职高专示范校、自治区首批优质高等职业学校、自治区首个技工教育联盟理事长单位、自治区“工匠学院”,获评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众创空间”、自治区开发建设新疆奖、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等荣誉。
学院位于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乌昌石城市群核心发展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新疆核心区—昌吉市,现有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主校区和延安北路342号分校区和吐鲁番路新校区(在建校区)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290.42亩,总建筑面积45.77万平方米,总固定资产11.1亿元。现有学生1.5万余人;教职工742人,其中具有省部级以上技能型人才和博士学位的教师18人,研究生339名,副教授137名,正教授44名,双师型教师313人。拥有自治区级优秀教学团队5个,自治区级教学名师、教学能手4名,自治区级思政骨干教师2名,新疆工匠5名、庭州工匠7名、庭州名师7名、州级人才工作室7个、庭州优秀科技人才1名。
学院实行二级管理体制,有马克思主义学院、智能制造与装备学院、人工智能学院、能源工程学院、化工与材料工程学院、智慧农业技术与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应急管理与环保学院、药学与医学技术学院、健康与现代服务学院、现代产业学院、公共基础教育学院12个教学院系。拥有国家级特色产业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现代煤电煤化工虚拟仿真实训基地、中德智能制造数字化仿真中心、护理技术智慧实训中心、中医药文化馆、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实训基地等校内实训基地206个、校外实训基地222个。
近年来,学院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打造1+13“红色匠心+专业”系列特色党建品牌,培育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1个、自治区党建工作样板支部2个、自治区教师党支部“双带头人”工作室2个、自治区“五个好”标准化规范化党支部示范点1个。学院紧密围绕新疆“五大战略定位”和昌吉州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开设智能制造、医药卫生、旅游、风光电新能源等高职专业60个,累计与新疆理工学院、昌吉学院等本科院校联办本科专业6个。柔性引进山西、福建等援疆省市“小组团”11个共48人。建成4个国家级骨干专业、4个自治区级骨干专业群。建成4个教育部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37个教育部1+X证书制度试点专业。2024年荣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2025年荣获自治区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项、二等奖3项。近年来,共承办及组织师生参加自治州以上技能大赛412项,荣获国家级奖项32个、自治区级奖项382个,其中承办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获得一等奖第一名,承办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获得金奖。2025年荣获世界技能大赛1银5铜。
学院始终秉承“办学跟着就业走,专业跟着产业走,课程跟着岗位走”的办学理念,紧扣办学能力高水平、产教融合高质量“新双高”要求,持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围绕“一体两翼”,协同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昌吉学院、特变电工等组建成立产教联合体;与新疆医科大学协同成立新疆康养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牵头筹建“闽昌共建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培训基地”;与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20余所院校结对组建闽昌职业教育联盟。在世界500强企业特变电工成立“特变电工分院”,在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准东学院”,在准东开发区新特能源公司成立“硅基新材料产业学院”;与湖南金职伟业母婴护理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家庭服务产业学院”;与新疆博心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成合作成立“现代家政服务产业学院”;与天池管委会、西域旅游成立“新疆天山天池旅游产业学院”;与京彩(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京东产业学院;在昌吉市、奇台县人民医院挂牌成立昌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2025年开展“百匠拓百企”活动,协同山西大同大学建立“准东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累计选派2000余名学生进驻准东。近年来,学院与256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建成220个校外实践基地,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该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昌吉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承担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及实施细则的制定职责,负责招生规模的确定与学科招生计划的调整,领导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招生就业处作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依据学院招生规定及实施细则,开展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宣传组织、录取工作实施,并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原有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基础上,吸纳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及社会行风监督员等第三方监督力量,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以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录取期间,学院成立录检组与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及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院依据近年招生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经综合研判后确定分省招生计划,该计划报请教育部审核通过后,由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
第五章 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录取规则
1. 学院以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依据,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实施择优录取。
2. 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所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
3.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院按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考生;在高考改革省份,严格执行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招生专业对选考科目不做要求。
4. 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且无分数级差限制。各专业均不设加试环节。
5. 对于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录取时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6. 对于进档考生,在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体格检查均合格的前提下,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若投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计划均已录满,且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将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对其进行随机调剂录取;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剩余专业的录取条件,学院将做退档处理。
7. 当投档成绩出现同分情况时,学院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未规定同分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其中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新疆三校生升高职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排序。
8. 学院公共课程的外语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9. 助产专业建议男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10.高职单招招生考生及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考生,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不得申请转学或调整专业,其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工作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院对新生录取的身体健康要求,各专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院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严格依照《关于调整2000年自治区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1.学费标准如下: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年3300元;文理类专业每生每年2900-3300元;医学类专业每生每年3900元;学前教育专业每生每年3800元;混合所有制(校企合作)专业每生每年6800元。
2.(510202)计算机网络技术,(510205)大数据技术,(510209)人工智能技术应用,(590302)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四个专业收费待定。
3.医学类定向委培招生专业的学费与住宿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轮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85号)文件规定执行。
4.“3+2”五年制应用型本科招生专业,前3年按照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批复给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的收费标准执行;后2年学生通过入学转段考试且成绩合格,并经本科院校录取后,按照双方联合办学的本科院校收费标准执行。
5.“4+0”四年制应用型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的批复以及联合办学本科院校新疆理工学院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中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每生每年3500元。
6.住宿费:8人间每生每年600元;6人间每生每年800元。
7.教材费:由教材供应商根据专业实际用书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1. 高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3. 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等级为:
(1)国家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700元;
(2)国家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
(3)国家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700元。
4.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国家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标准为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高等学校直招士官国家资助
国家对直接招生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资助标准为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5. 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6. 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别为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
7. 学院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名额根据学院当年实际情况决定。
8. 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8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600元,名额根据学院当年实际情况决定。
9. 学费减免。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凡在学院就读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者,可申请特困生减免学费。减免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各专业收费文件标准,减免学费学生数:名额不超过高职学生总人数0.4%。
10.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院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11.勤工助学。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12.临时性补助。学院在籍学生因本人突发重疾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短期内学习和生活难以为继,可向学院申请临时性经济困难资助,临时困难补助每生每学年资助标准为500-3000元。
13.困难生活补贴。用于资助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名额根据学院当年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章 毕业生待遇及就业安置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学院积极推行订单式教育模式,学生毕业后由学院推荐就业,毕业生亦可自主择业,实行双向选择。
第九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新生在获取录取通知书后,须于规定时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前往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录取专业所属学院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期限通常不超过两周。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均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新生。本人或其委托亲属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手续,随后到学籍科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将予以取消。(报到时需携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应征入伍通知书及其他入伍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新生报到时,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规;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障正常学习与生活;
(五)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及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查询方式:考生可通过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途径进行查询。
第二十五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94-2358007、0994-2344440
传真:0994-2344771、0994-2344440
地址: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
邮政编码:831100
学院官网:www.cjpt.edu.cn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招生咨询期间,学院咨询人员所提供的意见与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构成学院的录取承诺。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招生政策及规定为准。